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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执恢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王留与上蔡县鑫丰水泥有限公司、李松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留,上蔡县鑫丰水泥有限公司,李松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2执恢47号申请执行人王留,男,196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被执行人上蔡县鑫丰水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雪勤,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松根,男,196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本院在执行王留与上蔡县鑫丰水泥有限公司、李松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421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上蔡县鑫丰水泥有限公司和李松根至今未全部履行给付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松根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松根存款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冯华彬审判员  耿贺年审判员  翟光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洪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