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06执21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张绫玲罚金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绫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6执215号之二移送执行人: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张绫玲,女,汉族,1991年7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牛刑初字第659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移送执行张绫玲罚金一案,执行标的40000元,执行费5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扣划2469.38元并划至罚金账户,依职权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建华审判员  阳宇航审判员  乐潮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