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6民初1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徐子明与陆锡文、黄桂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子明,陆锡文,黄桂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26民初1957号原告徐子明,男。委托代理人程杰章,广西思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锡文,男。被告黄桂兰,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子明诉被告陆锡文、黄桂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子明以与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徐子明在案件宣判前,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理由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子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387.5元,由原告徐子明负担。审判员 雷超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谭佳佳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