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1执恢1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刘某龙与李某建冻结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龙,李某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21执恢181-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龙,男,41岁,汉族,住涡阳县城西镇新城居委会。被执行人李某建,男,31岁,汉族,住涡阳县城南镇农机站。申请执行人刘某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某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涡民一初字第008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0条、24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账户存款1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显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尹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