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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1执恢1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刘某龙与李某建冻结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龙,李某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21执恢181-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龙,男,41岁,汉族,住涡阳县城西镇新城居委会。被执行人李某建,男,31岁,汉族,住涡阳县城南镇农机站。申请执行人刘某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某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涡民一初字第008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0条、24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账户存款1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显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尹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