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8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陈碧焕与天源创客电子商务(深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碧焕,天源创客电子商务(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8143号原告陈碧焕,男,汉族,1969年10月2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五华县,委托代理人刘森荣,广东淳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龙浩,广东淳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天源创客电子商务(深圳)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溪头社区沙江路136号一、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6364202F。法定代表人郑启德。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碧焕撤回起诉。审判员 何冰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 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