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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民初3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市未央区鑫盛租赁站与被告北京清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未央区鑫盛租赁站,北京清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3717号原告西安市未央区鑫盛租赁站。住所地:邓六路108号大刘寨村。注册号610112600083792。经营者王朋亮,男,197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该租赁站业主,现住该租赁站,公民身份号码6101221970********。委托代理人郑永鑫,陕西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清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南大街*号楼*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61016911389。法定代表人吴晞。原告西安市未央区鑫盛租赁站与被告北京清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1月22日,其与被告所属项目部签订《周转材料租赁合同》,约定由其向被告出租钢管等建筑物资。合同签订当日,被告向其缴纳押金3万元。合同签订后,其依约向被告交付了租赁物,但被告未依约支付租金。截止2016年12月31日,共产生租金56631.21元,扣减被告缴纳的押金3万元,仍欠付租金26631.21元,其催要未果。现其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周转材料租赁合同》,归还钢管145.9米、扣件236套(如不能归还则折价钢管每米11.6元,扣件每套4.8元折价赔偿2825.24元);被告向其支付租赁费26631.21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案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原告亦表示不公告送达。本院认为,因原告未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原告亦表示不公告送达。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驳回原告西安市未央区鑫盛租赁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36元,原告已预交。现退还原告536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付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