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民申1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周继亚与杨毓、李强、高凤芹保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周继亚,杨毓,李强,高凤芹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民申112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继亚,男,满族,1960年2月29日出生,白城市电业局员工,现住吉林省白城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毓,男,汉族,1950年2月6日出生,白城市传染病医院退休职工,现住吉林省白城市。原审第三人:李强,男,汉族,1965年4月16日出生,农民,现住吉林省白城市。原审第三人:高凤芹,女,汉族,1966年5月5日出生,农民,现吉林省住白城市。再审申请人周继亚因与被申请人杨毓、原审第三人李强、原审第三人高凤芹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8民终9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理过程中,周继亚于2017年5月19日书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周继亚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继亚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国伟杰审 判 员 李 靖代理审判员 季伟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孙恒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