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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5执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段丹莉申请执行高喜凤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丹莉,高喜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5执146号申请执行人段丹莉,女,198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高喜凤,女,196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上列当事人之间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115民初20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段丹莉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高喜凤给付申请执行人段丹莉人民币3689元,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高喜凤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高喜凤已自觉交纳案件款人民币3689元,且案件款申请执行人段丹莉已领取并书面确认,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段丹莉交纳,案件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115民初20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姚向阳执行员  刘 平执行员  唐凤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妮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