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民终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882无锡市梁溪区广益街道黄泥头社区居民委员会与无锡市保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无锡市保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无锡市梁溪区广益街道黄泥头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民终8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市保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江海东路13-16号。法定代表人:朱颂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培嘉、张虎,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无锡市梁溪区广益街道黄泥头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无锡市江海东路148号。法定代表人:过国民,该单位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纪苹芳,江苏盈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无锡市保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无锡市梁溪区广益街道黄泥头社区居民委员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2016)苏0202民初20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无锡市保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无锡市保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无锡市保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695元,减半收取1347.5元,由无锡市保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谢 伟审判员 潘晓峰审判员 李 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程夫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