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11民初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福梁与周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福梁,周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11民初373号原告张福梁,男,汉族,现住营口市老边区。被告周青,男,汉族,现住营口市老边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福梁诉被告周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福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 涛审判员 邱珊珊审判员 邓悦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