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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811民初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福梁与周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福梁,周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11民初373号原告张福梁,男,汉族,现住营口市老边区。被告周青,男,汉族,现住营口市老边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福梁诉被告周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福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 涛审判员 邱珊珊审判员 邓悦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