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刑更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张良成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良成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刑更599号罪犯张良成,男,197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定远县,经常居住地宁波市江北区。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3日作出(2013)甬镇刑初字第2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良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12月10日,本院作出(2015)浙甬刑执字第269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张良成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1月28日止。安徽省滁州市司法局提出(2017)滁撤字第01号撤销假释建议书,以罪犯张良成自带矫正档案材料至今未到宁波市江北区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脱离监管已经超过一个月为由,建议对罪犯张良成撤销假释。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8日,罪犯张良成假释后到安徽省定远县司法局报到。2015年12月29日张良成向定远县司法局申请变更居住地,同日,安徽省定远县司法局向宁波市江北区司法局函寄《关于社区服刑人员张良成居住地变更的函》。安徽省定远县司法局将张良成的矫正档案交由张良成带去宁波市江北区司法局。2016年1月5日张良成及妻子(监护人)李维荣到宁波市江北区司法局庄桥司法所递交身份证、住房证明、临时居住证等相关材料,张良成夫妇陈述当时已将从安徽省定远县司法局带来的档案材料交给了宁波市江北区司法局庄桥司法所。张良成夫妇及担保人张某向庄桥司法所出具了保证书、帮教说明,并预留了电话号码。同日,宁波市江北区司法局致函定远县司法局《关于社区服刑人员张良成变更居住地的意见》,同意接受张良成到宁波市江北区司法局接受社区矫正。2017年3月初宁波市江北区司法局在检查审前调查档案时发现没有张良成的档案材料,并于2017年3月10日致函安徽省定远县司法局,告之一直未收到张良成的矫正档案材料。上述事实,有安徽省滁州市司法局提供的安徽省定远县社区矫正管理大队《社区矫正对象报到通知单》、张良成《居住地变更申请》、安徽省定远县司法局《关于社区服刑人员张良成居住地变更的函》、宁波市江北区司法局《关于社区服刑人员张良成变更居住地的意见》、宁波市江北区司法局《关于未收到张良成社区矫正档案的情况说明》、定远县社区矫正管理大队对张良成的二份调查笔录、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安徽省滁州市司法局《撤销假释、收监执行、减刑审核表》等证据材料证明。本院认为,安徽省定远县司法局没有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作出批准变更居住地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和矫正档案移交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也未将有关法律文书抄送现居住地及新居住地县(区)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更没有告知社区矫正人员应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到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而是让张良成自行携带档案材料去新变更居住地报到。对矫正档案材料的去向,张良成与江北区司法局又各执一词,双方均无法证明已提交或接收。江北区司法局在致函定远县司法局同意接收张良成来辖区接受社区矫正,让张良成、李某、张某出具书面保证书、帮教说明后,至2017年年初,在检查审前调查档案时发现没有张良成的矫正档案材料,并在2017年3月10日才致函定远县司法局告知没有收到张良成的矫正档案材料。由于两地司法局联系沟通不畅,致张良成在一年多的时间里无人监管,而张良成在此期间并未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通讯畅通,主观上没有逃避监管的恶意。因此,对安徽省滁州市司法局提出对社区矫正人员张良成撤销假释建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维持本院2015年12月10日(2015)浙甬刑执字第2699号对罪犯张良成准予假释的刑事裁定。本裁定为最终裁定。审判长 陈海虹审判员 张宏亮审判员 王敬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