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1民初1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郑大琼与陈先才离婚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大琼,陈先才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1民初1185号原告:郑大琼,女,1973年11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被告:陈先才,男,1972年8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原告郑大琼与被告陈先才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郑大琼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大琼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诉权的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大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大琼负担。审 判 长 王士雨人民陪审员 杨光寿人民陪审员 余宏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樊元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