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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81民特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湛镇辉、周某2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湛镇辉,周某2,周某1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81民特109号申请人:湛镇辉,男,198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原住广东省高州市,现住广东省高州市,。申请人:周某2,男,197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申请人:周某1,男,201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法定代理人:周某2,男,197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是周某1的父亲。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湛镇辉与周某2、周某1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于2017年5月19日经高州市人民法院诉前联调室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因周某2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现经双方协商,双方自愿于2017年5月19日予以解除合同。二、因周某2的原因给湛镇辉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经双方协商,周某2自愿于2017年5月19日一次性付清十万元给湛镇辉作为解除合同的补偿(该款包括湛镇辉已支付的定金7万元,即另外赔偿损失3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湛镇辉与周某2、周某1于2017年5月19日经高州市人民法院诉前联调室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邱雪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雪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