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8民初2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原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宝源扶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凤祥、解淑君、尹继丰、张国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宝源扶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孙凤祥,解淑君,尹继丰,张国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8民初2122号原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宝源扶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谢宝巍,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海龙,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孙凤祥,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解淑君,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尹继丰,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张国学,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原告宝源公司与被告孙凤祥、解淑君、尹继丰、张国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宝源扶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宝源扶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338.70元依法减半收取5169.3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国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