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02民初字第2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姜英与汪礼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英,汪礼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2民初字第2604号原告:姜英,女,197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经常居住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委托代理人:朱捷,湖州市浙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汪礼超,男,198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郎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姜英诉被告汪礼超买卖合同一案中,因原告姜英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姜英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马俊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