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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02民初字第2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姜英与汪礼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英,汪礼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2民初字第2604号原告:姜英,女,197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经常居住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委托代理人:朱捷,湖州市浙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汪礼超,男,198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郎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姜英诉被告汪礼超买卖合同一案中,因原告姜英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姜英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马俊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