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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3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娄现军与商丘市众诚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行纪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现军,商丘市众诚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

案由

行纪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3305号原告娄现军,男,汉族,1989年5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睢县。被告商丘市众诚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超,职务总经理。原告娄现军与被告商丘市众诚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受理后,2017年05月19日,娄现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娄现军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娄现军负担。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施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