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27民初125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陈善祥与尹秀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善祥,尹秀高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7民初1259号之三原告:陈善祥,男,生于1965年12月27日,汉族,湖北省来凤县人,农民,住湖北省来凤县,常住来凤县(原西环路)。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彪,来凤县翔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尹秀高,男,生于1974年2月17日,汉族,农民,住湖北省来凤县,常住来凤县(原西环路)。原告陈善祥与被告尹秀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2017年4月20日,本案因需以原告陈善祥与被告尹秀高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的再审结果为依据而被裁定中止诉讼。原告陈善祥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善祥以本院决定对其与被告尹秀高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进行再审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善祥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陈善祥负担。审 判 长 夏大胜审 判 员 张 勤代理审判员 陈 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郭文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