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30民初7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侯某与袁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袁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30民初7944号原告:侯某,男,196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袁某,男,197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某,女,197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侯某诉被告袁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袁某、李某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侯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5万元。事实与理由:二被告是夫妻关系。二被告于2013年1月3日向原告借款15万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未注明利息及还款时间。后二被告未偿还。被告袁某、李某既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相关证据。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2013年1月3日,被告袁某、李某出具15万元借据一枚,借据中注明”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元,上款系借侯某现金,借款人:袁某、李某,2013年1月3日”,证明二被告从原告处借款15万元。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确认为有效证据。根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下列事实: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1月3日,被告袁某、李某从原告处借款15万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借据中未注明利息及还款时间。本院认为,被告袁某、李某从原告处借款15万元属实,应负偿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袁某、李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侯某款1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公告费600元,均由被告袁某、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潘亚辉审 判 员 纪东辉人民陪审员 赵 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宋欣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