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11执1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朱岩与张四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岩,张四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11执1357号申请执行人朱岩。被执行人张四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牧民一初字第17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 杰审判员 刘 浩审判员 邱么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