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3执3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浙江金壁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宁夏宝塔化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金壁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宁夏宝塔化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3执384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金壁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平水镇平江村,组织机构代码:56098435-1。法定代表人:王国铭,系总经理。被执行人:宁夏宝塔化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同心南街以西,六盘山西路以北,组织机构代码:69431428-1。法定代表人:董肿宇。申请执行人浙江金壁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宝塔化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浙0603民初16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朱俊执行本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浙江金壁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宁夏宝塔化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已履行200000元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6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603民初16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戴张奎审判员 章亚伟审判员 周 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俊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