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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6刑初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刑初225号自诉人王某1,女,197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被告人曹某某(又名曹某1),男,1977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自诉人王某1以被告人曹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因被告人曹某某已履行全部义务,自诉人王某1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王某1申请撤回自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王某1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江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柯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