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6刑初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刑初225号自诉人王某1,女,197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被告人曹某某(又名曹某1),男,1977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自诉人王某1以被告人曹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因被告人曹某某已履行全部义务,自诉人王某1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王某1申请撤回自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王某1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江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柯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