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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26民初1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夹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殿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夹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夹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殿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26民初1198号原告:夹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夹江县漹城镇复兴路**号。法定代表人:谢孔尧,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雪松,男,1970年7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夹江县。被告:张殿友,男,1976年11月16日生,住四川省夹江县。原告夹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殿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夹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5月19日以被告已与原告签订了新的还款计划,并承诺于2017年12月30日前归还所欠贷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夹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夹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438元,减半收取219元,由原告夹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蒋思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建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