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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24民初61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吴健与张新明、罗利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补正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健,张新明,罗利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4民初6198-1号原告:吴健(曾用名罗利平),男,1970年12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宁乡县。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和平,湖南河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新明,男,1973年7月24日出生,住湖南省宁乡县,现住深圳市福田区。被告:罗利娟,女,1971年10月8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区,现住深圳市福田区,系被告张新明之妻。两被告共同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立华,湖南法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对原告吴健与被告张新明、罗利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湘0124民初61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打印有误,应予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吴健与被告张新明、罗利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书第一页案号“(2016)湘0124民初字第6198号”现更正为“(2016)湘0124民初6198号”;原告吴健与被告张新明、罗利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书第七页“被告张新明、罗利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吴健借款利息119187.55元”现更正为“被告张新明、罗利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吴健借款利息119187.55元(利息已经计算至2016年11月20日,后段利息按照原被告之间约定的利率标准支付至清偿之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蒋芷华人民陪审员  洪玉兰人民陪审员  周洪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肖春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