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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4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孙露与宜昌迈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露,宜昌迈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4执41号申请执行人孙露。被执行人宜昌迈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点军区移民青年创业园1区四楼。组织机构代码326046674。法定代表人屈东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6]宜劳仲决字第080号裁决书,于2017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宜昌迈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昌迈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50元;或者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宜昌迈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收入4550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红军审 判 员 任细林审 判 员 李志广二Ο二Ο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代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