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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4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张中明与湖南清水建设有限公司、李勇军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中明,湖南清水建设有限公司,李勇军,喻树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04执23号申请执行人:张中明,男,1979年1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被执行人:湖南清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高新技术开发区麓谷基地。法定代表人:陈彦霖,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勇军,男,196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望城县人,户籍地长沙市望城区。被执行人:喻树锋,男,196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申请执行人张中明与被执行人湖南清水建设有限公司、李勇军、喻树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30日作出(2016)湘0204民初5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由本院立案执行。2017年5月11日,因被执行人湖南清水建设有限公司、李勇军、喻树锋已履行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张中明向本院申请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张中明与被执行人湖南清水建设有限公司、李勇军、喻树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审判员  陈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