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2民初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缪桂东与徐士均、胡桃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桂东,徐士均,胡桃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122民初353号原告:缪桂东,男,1974年6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肥东县。被告:徐士均,男,1971年9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霍邱县。被告:胡桃芝,女,197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原告缪桂东与被告徐士均、胡桃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缪桂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士均、胡桃芝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缪桂东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5万元,并自2015年9月4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两被告系夫妻。经朋友介绍,两被告因工程需要于2015年3月3日向原告借款5万元,约定还款时间为2015年9月3日。后来,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被告徐士均、胡桃芝未应诉、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两被告系夫妻。两被告因工程需要于2015年3月3日向原告借款5万元,约定还款时间为2015年9月3日。后来,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保证书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与两被告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两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及时完全履行还款义务,拖延不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主张两被告归还借款、利息及承担诉讼费用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徐士均、胡桃芝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可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依法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士均、胡桃芝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原告缪桂东借款本金5万元,并自2015年9月4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同时支付��告缪桂东公告费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50元,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崔文明人民陪审员 柏培华人民陪审员 崔晓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谢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