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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3民初32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韩海洋与张苗苗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海洋,张苗苗,陈兆梅,山东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3民初3273号之一原告:韩海洋,男,1983年8月28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强,北京市中银(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苗苗,女,1986年3月1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衍瀛,山东瀛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兆梅,女,1982年1月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第三人:山东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原告韩海洋与被告张苗苗、陈兆梅、第三人山东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韩海洋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海洋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海洋撤诉。案件受理费6720元,减半收取3360元,保全费2370元,由原告韩海洋负担。审判员  郭庆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炜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