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8执保2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宋玉魁、韩玉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玉魁,韩玉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8执保204号之一申请人宋玉魁,男,195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被申请人韩玉兰,女,196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地址德州市德城区共青团路68号。本院在审理上列申请人宋玉魁与被申请人韩玉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4日作出(2017)鲁1428执保204号民事裁定书,因被申请人韩玉兰已缴纳保证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韩玉兰驾驶的鲁N×××××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李佃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