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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恢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姚元良、商志重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元良,商志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恢357号申请执行人姚元良,男,196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被执行人商志重,男,1952年4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衡桃西民二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姚元良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3)衡桃西民二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振山二0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吕     永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