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03执1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宛泉申请执行王豪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宛泉,王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03执124-1号申请执行人宛泉,男,1980年5月28日出生,回族。被执行人王豪,男,198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6年8月4日作出的(2016)豫0403民初3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豪的银行存款3304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款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苗逢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