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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03执1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宛泉申请执行王豪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宛泉,王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03执124-1号申请执行人宛泉,男,1980年5月28日出生,回族。被执行人王豪,男,198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6年8月4日作出的(2016)豫0403民初3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豪的银行存款3304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款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苗逢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