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826民初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江西泰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邓小军、曾新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泰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小军,曾新秀,曾志宝,顾招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6民初732号原告:江西泰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工农兵大道462号。法定代表人:刘路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汉江,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被告:邓小军,男,1983年8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现住泰和县。被告:曾新秀,女,198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现住泰和县。被告:曾志宝,男,1955年9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现住泰和县。被告:顾招华,女,1958年9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现住泰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泰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邓小军、曾新秀、曾志宝、顾招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泰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江西泰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63元,由被告邓小军、曾新秀、曾志宝、顾招华承担。审判员  尹杰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倩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