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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3民初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关健荣与周明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健荣,周明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3民初558号原告:关健荣,男,197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广东省开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健华,男,198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开平市,现住广东省开平市。是原告的胞弟。被告:周明国,男,1986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关健荣与被告周明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关健荣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健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9.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关健荣负担。审判员  张勇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许荣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