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1民初2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芙蓉与王桂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芙蓉,王桂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1民初2209号原告:芙蓉,女,1972年9月1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初中文化,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王桂兰,女,出生日期不详,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原告芙蓉与被告王桂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芙蓉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芙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芙蓉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8元,由原告芙蓉负担。审判员 孟庆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才美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