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521民初2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芙蓉与王桂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芙蓉,王桂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1民初2209号原告:芙蓉,女,1972年9月1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初中文化,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王桂兰,女,出生日期不详,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原告芙蓉与被告王桂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芙蓉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芙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芙蓉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8元,由原告芙蓉负担。审判员  孟庆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才美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