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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2行赔初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林茂茶与莆田市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林业行政管理(林业)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茂茶,莆田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302行赔初5号原告林茂茶,男,1969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被告莆田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荔城中大道2169号市机关大院4楼。法定代表人陈景新,局长。委托代理人李金兴,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原告林茂茶因与被告莆田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林权转移登记的法定职责行政陪产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茂茶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林茂茶负担。审 判 长  王少甫审 判 员  曾广霖代理审判员  陈梦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宋茜茜附引用法律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