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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1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珏峰、高洪兵等与韩兴伟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珏峰,高洪兵,刘红星,韩兴伟,岳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1561号原告张珏峰,男,汉族,1968年3月16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原告高洪兵,男,汉族,1974年4月3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原告刘红星,男,汉族,1975年2月18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韩兴伟,男,汉族,1969年9月25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岳伟,男,汉族,1967年3月7日出生,住商丘市。原告张珏峰、高洪兵、刘红星与被告韩兴伟、岳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法应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原所使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贾立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邵悦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