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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9财保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文武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文武,重庆港拓实业有限公司,陈友光,曾大友,蒋圣,重庆雅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9财保88号申请人文武,男,197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被申请人重庆港拓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西城街道安平居委,组织机构代码08631650-7。法定代表人蒋圣,职务董事长。被申请人陈友光,男,196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县。被申请人曾大友,男,197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被申请人蒋圣,男,197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县。被申请人重庆雅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东关东巷46-3号,组织机构代码77489557-3。法定代表人涂金连,职务执行董事。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作出的(2016)渝0119执保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重庆雅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友光、重庆港拓实业实业有限公司、蒋圣、曾大友名下的财产,同时查封了案外人重庆朝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其名下位于重庆市永川区xx大道xxx号(产权证号:xxx号)、xxx号(产权证号:xxx号)、xxx号xxx附xxx#(产权证号:x**)的商业房产。申请人文武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解除对担保财产查封,经本院审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已经本院(2016)渝0119民初418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由被告重庆港拓实业实业有限公司、蒋圣、陈友光、曾大友在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文武的借款xxx元……”,现已生效。申请人现在请求解除对担保财产的查封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文武提出解除担保物的财产保全申请予以准许。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清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仕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