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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执保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弘泽瑞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弘泽瑞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弘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执保123号申请人: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洞庭路131号新天地科技大厦六层。法定代表人:马立功,董事长。被申请人:天津弘泽瑞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营口道大泛华国际商务中心第十层B-1单元,实际办公地点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333号万豪大厦C座九层。法定代表人:尹盛斌,董事长。被申请人:天津弘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翠亨村D座12门102室及D-12-11地下室,实际办公地点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333号万豪大厦C座九层。法定代表人:尹盛斌,董事长。申请人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弘泽瑞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弘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津弘泽瑞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弘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800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等值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提供了相关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弘泽瑞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弘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8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房 强代理审判员  刘春贵代理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