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81执2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市区信用社与安阳市力元汽车制动器有限公司、林州市定角挂车部件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市区信用社,安阳市力元汽车制动器有限公司,林州市定角挂车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81执2522号申请执行人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市区信用社,住所地林州市龙山中路1号。法定代表人姜新玉,系该社主任。被执行人安阳市力元汽车制动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姚村镇定角村。法定代表人杨青义,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林州市定角挂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姚村镇定角村。法定代表人段广山,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安民二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28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2016年11月26日本院立案执行,现市区信用社向本院提出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06)安民二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党保红审判员 彭国喜审判员 石建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