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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22刑初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学鹏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鹏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22刑初368号公诉机关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学鹏,男,1992年10月26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汉族,高中肄业,农民工,住郑州市航空港区。户籍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23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中牟县人民检察院以牟检公诉刑诉(2017)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学鹏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本院决定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会峰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王学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11月12日5时许,被告人王学鹏来到中牟县商都大街电力学院对面的四通网吧内,趁被害人戚某熟睡之际,盗窃戚某放在电脑桌上的黑色红米note2手机一部、现金人民币360元。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584元。2.2017年1月14日6时许,被告人王学鹏来到中牟县官渡大街新感觉网吧内,趁被害人马某熟睡之际,盗窃马某放在电脑桌上的金色oppoX7手机一部,后低价卖给他人。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700元。3.2017年1月16日5时许,被告人王学鹏来到中牟县青年路新浪网吧内,趁被害人白某熟睡之际,盗窃白某放在电脑桌上的白色vivoX7手机一部。案发后,该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953元。4.2017年1月18日5时许,被告人王学鹏来到中牟县青年路成才之路网吧内,趁被害人雷某熟睡之际,盗窃雷某放在电脑桌上的白色华为荣耀6x手机一部。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900元。案发后,被告人王学鹏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谅解。为证明该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王学鹏的供述,被害人白某、马某、戚某、雷某的陈述,证人闫某真、荀某、贾某的证言,以及中牟县公安局现场勘查材料、中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被告人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谅解协议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王学鹏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并建议本院对被告人王学鹏判处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至8000元,可依法适用缓刑。经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指控的事实、证据一致,被告人王学鹏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学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449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其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本案在被告人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之后,公诉机关综合本案事实、情节提出的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学鹏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张任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秦瑞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