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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81执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马治军申请执行曲春春交通肇事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偃师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81执393号马治军申请执行曲春春交通肇事纠纷一案,偃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381民初13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3月0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曲春春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6)豫0381民初13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书林书记员 :张胜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