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306民初字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任振兰与陈允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振兰,陈允致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6民初字788号原告:任振兰,女,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被告:陈允致,男,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振兰与被告陈允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振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任振兰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晓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毕佳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