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2民初1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西安和迈计算机系统技术有限公司灵宝分公司与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派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和迈计算机系统技术有限公司灵宝分公司,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派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派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豫西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2民初1719号原告:西安和迈计算机系统技术有限公司灵宝分公司。住所地:灵宝市电信公司一楼。法定代表人:刘六林。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凤凰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张敏湘,系公司董事长。被告:河南派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黄河路中段。法定代表人:郑东照。被告:河南派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豫西分公司。住所地:灵宝函谷路金苹果酒店10楼。法定代表人:方江海。原告西安和迈计算机系统技术有限公司灵宝分公司与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派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派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豫西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西安和迈计算机系统技术有限公司灵宝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工程款577388元,承担违约金、利息损失(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从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及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0年9月8日,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中州分公司与我公司签订《灵宝市文化活动中心弱电系统供货及安装合同》,将灵宝市文化活动中心“4馆1院的弱电工程供货及安装工程分包给我公司。2011年5月18日,我公司完成上述工程并通过竣工验收。”2014年底审计结束后,多次催要,被告仍不支付工程款,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请。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按照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确定案件管辖法院,应由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法院管辖,本案属于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涉案不动产位于灵宝市境内,本院具有管辖权,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焦迎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冯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