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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02执保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刘秀云与通化市亿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冯兹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秀云,通化市亿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冯兹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02执保222号申请人:刘秀云,女,汉族,1968年9月19日生,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被申请人:通化市亿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兹群,职务:董事长。被申请人:冯兹群,男,汉族,1955年7月27日生,住通化市阳光水岸小区。因申请人刘秀云与被申请人通化市亿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冯兹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13日向我院申请财产保全,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已对被申请人采取了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502执保222号民事裁定书的保全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邹淑芳人民陪审员 :王士豪人民陪审员 :张立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洪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