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7执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陈飞与陈大兵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飞,陈大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7执153号申请执行人陈飞,男,199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高县。被执行人陈大兵,男,197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飞与被执行人陈大兵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陈大兵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大兵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无车辆、房产登记信息,亦无工商登记信息。现被执行人陈大兵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陈飞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 永审 判 员 王宗揆代理审判员 张建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 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