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3执恢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任昌会、刘文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昌会,刘文君,韩英,绵阳市兰香园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恢111号申请执行人:任昌会,男,生于1965年6月5日,汉族,住绵阳市经开区。被执行人:刘文君,男,生于1958年8月5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韩英,女,生于1963年9月29日,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绵阳市兰香园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受理任昌会申请执行(2014)涪民初字第240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文君、韩英、绵阳市兰香园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刘文君、韩英、绵阳市兰香园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乾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梅雨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