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327民初1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席庆香与张洪志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庆香,张洪志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7民初1431号原告:席庆香,男,1940年5月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贵州省凤冈县,被告:张洪志,男,47岁,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贵州省凤冈县。原告席庆香与被告张洪志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席庆香于2017年5月19日以被告主动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席庆香以被告主动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许可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席庆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席庆香负担。审判员  张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