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3民初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尤志雷诉张胜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志雷,张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3民初657号原告:尤志雷,男,汉族,四川省盐源县人,村民。被告:张胜,男,汉族,四川省德昌县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尤志雷诉被告张胜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尤志雷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尤志雷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尤志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0.00元,由原告尤志雷负担。审判员 林 琼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世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