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5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中山市城北汽车客货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天信网络信息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城北汽车客货运输有限公司,中山市天信网络信息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民初5751号原告:中山市城北汽车客货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法定代表人:卢志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运斌,该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坤成,该司员工。被告:中山市天信网络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法定代表人:冯艺雄。原告中山市城北汽车客货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北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天信网络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信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城北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坤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天信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城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6年8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56728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的违约金7785.9元,上述两项费用合计64513.9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上述两项费用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庭审中,原告明确诉讼请求:涉案物业的建筑面积共3545.5平方米,物业管理费按每月每平方米2元从2016年8月1日计算至2017年3月31日;违约金按照合同约定的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事实和理由:2011年8月,被告办理了位于中山市石岐区x路x号x卡至x卡商铺的交楼验收手续。同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协议约定由原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元收取,物业管理费的缴纳时间为每月5日前。上述物业的建筑面积为3545.5平方米,每月的物业管理费为7091元。原告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的约定向被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后,被告从2016年8月1日起拒交物业管理费,并经原告催收后拒不支付。截至2017年3月31日,被告拖欠物业管理费56728元,违约金7785.9元。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城北公司对其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提交的证据有:1.业主欠费计算明细;2.交楼文件、物品清单;3.楼宇交接验收表;4.商铺及门牌地址的申请、申请办证地址明细表;5.律师函;6.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机读资料、法定代���人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7.商品房销售登记备案表;8.前期物业服务协议。被告天信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天信公司是中山市石岐区民科西路x号x卡至x卡商铺的业主。根据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之约定,御XX庭小区由城北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商铺的物业管理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元收取;物业管理费的缴纳时间为每月5日前;业主、非业主使用人逾期缴纳物业管理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每天按应交物业管理费的千分之一缴纳滞纳金。涉案物业的建筑面积共3533.84平方米(219.05平方米+158.68平方米+235.28平方米+195.1平方米、177.98平方米+289.45平方米+238.7平方米+262.41平方米+183.14平方米+151.32平方米+247.13平方米+155.18平方米+199.58平方米+189.17平方米+157.66平方米+254.62平方米+219.39平方米),即天信公司应向城北公司支付每月的物业管理费7067.68元(3533.84平方米×2元/月/平方米)。天信公司拖欠2016年8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共8个月的物业管理费56541.44元(7067.68元/月×8个月)。城北公司经多次催讨无果,遂于2017年4月1日诉至本院,主张前述实体权利。另查,开发商中山市华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28日向中山市公安局石岐区分局户政科申请明确御XX庭小区商铺及住宅门牌地址编号,中山市公安局石岐区分局于2011年1月19日同意将中山市石岐区张溪村御XX庭x卡至x卡、x幢x卡至x幢x卡商铺的合同地址编为中山市石岐区x路x号x卡至x卡商铺的办证地址。本院认为,本案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原告城北公司与被告天信公司分别作为御XX庭小区的物业管理者及中山市石岐区x路x号x卡至x卡商铺的业主,应恪守各自的合同义务。城北公司已依约向御XX庭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天信公司则应按时向城北公司缴纳物业管理费。涉案物业的建筑面积为3533.84平方米,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之约定,物业管理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元计算,即天信公司每月应缴的物业管理费为7067.68元。天信公司在2016年8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不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天信公司应向城北公司支付上述期间的物业管理费56541.44元。关于违约金问题,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若天信公司逾期缴纳物业管理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每天按应交物业管理费的千分之一缴纳违约金。原告城北公司主张违约金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该违约金的标准过高,本院酌定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关于利息问题,原告城北公司主张被告天信公司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物业管理费、违约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没有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天信公司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公告期满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及辩论的诉讼权利,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综上所述,原告诉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山市天信网络信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城北汽车客货运输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8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56541.44元及违约��(违约金计算方法:以上述期间的每月物业管理费7067.68元为本金,从欠费的每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分别计算至物业管理费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山市城北汽车客货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6元(原告中山市城北汽车客货运输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天信网络信息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中山市天信网络信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山市城北汽车客货运输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恒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敏祺黄燕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