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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2刑初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刘国栋交通肇事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栋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2刑初23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国栋,男,1992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工人,出生地及户籍地:山东省青州市,住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2016年5月9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莱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莱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莱检未检刑诉(20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国栋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审理过程中,莱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5月18日以莱检未诉撤诉(2017)1号撤回起诉决定书以刘国栋在外地有其它犯罪事实已被逮捕,需要撤回本案移送管辖一并处理为由决定对被告���刘国栋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莱阳市人民检察院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莱阳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刘国栋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朱江东审 判 员  宋同贤人民陪审员  王民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姜 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