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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02民初1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李美宁与定西骏太名家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美宁,定西骏太名家居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02民初1376号原告李美宁,女,1977年1月28日生,汉族,定西市安定区,农民。被告定西骏太名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法定代表人董亚俊,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李美宁与被告定西骏太名家居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美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美宁撤诉。案件受理费2439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1220元,由原告李美宁负担。审判员  姚建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丁天宝 微信公众号“”